申报200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简介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落实国家鼓励农民发展粮食生产的政策措施,促进农民增收,在总结以往项目实施的基础上,2004年中央财政设立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
  
    一、项目支出原则和内容

  
    根据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和发展粮食生产的需要,200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的实施原则:一是对小麦、水稻、玉米、大豆四种粮食作物田间作业机具购置进行补贴,二是鼓励农民购置配套机具,提高配套比,提高粮食作物的机械化生产能力,三是鼓励使用补贴机具开展社会化服务,进行组织制度创新,提高机具利用率。
  
    2004年计划在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陕西、新疆16个省(区、市),选择对小麦、水稻、玉米、大豆四大粮食作物增产效果显著的大中型农业机械实行购置补贴,主要包括拖拉机、深松机、免耕精量播种机、水稻插秧机、收获机、秸秆综合利用机械。通过实施项目,良种与良法配套,农机与农艺结合,切实发挥农机装备的优势和作用,稳步提高大宗粮食作物生产机械化水平,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二、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对象为农民个人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补贴资金标准不超过机具价格的30%,补贴额不超过3万元。每个项目县重点补贴2-3种机具,中央财政投入50万元左右。
  
    三、项目申报条件和数量
  
    (一)项目申报条件
  申报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的县(市)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我部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项目实施区耕地相对集中、连片,适宜机械化作业。
  2.良种普及情况较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健全,农民群众对大中型农业机械需求迫切。
  3.当地政府重视农业机械化发展,制定并实施了具体的扶持政策措施,并具有一定的财力基础。
  
    (二)项目申报数量
200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报规模数量


省份

项目实施县数(个)

补贴资金总额(万元)

备注

1
河 北
5
250
 
2
内蒙古
4
200
 
3
辽 宁
5
250
 
4
吉 林
5
250
 
5
黑龙江
6
300
 
6
江 苏
3
150
 
7
安 徽
3
150
 
8
江 西
3
150
 
9
山 东
5
250
 
10
河 南
5
245
 
11
湖 北
4
200
 
12
湖 南
4
200
 
13
四 川
4
200
 
14
重 庆
2
100
 
15
陕 西
4
200
 
16
新 疆
4
200
 
合计
66
3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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